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践,制定本《2024年标准工程履约担保条款范本》。本范本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发包人: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即本担保的受益人。
1.2 承包人: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即本担保的被保证人(申请人)。
1.3 保证人: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出具工程担保资格和能力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
1.4 担保金额: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为工程合同总价的【5%-10%】,具体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
1.5 担保有效期:自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后【30】日内止。
第二条 担保形式与出具
2.1 本担保采用【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形式,具体形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2.2 承包人应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由保证人出具的、符合本范本要求的工程履约担保函原件。
2.3 担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书面文件,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第三条 保证责任
3.1 保证人承诺,在担保有效期内,若承包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且发包人根据主合同约定有权提出索赔的,保证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符合担保函约定的书面索赔通知及佐证文件后,在担保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 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b) 擅自将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c)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
(d) 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3.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在担保金额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或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继续完成工程(由保证人选择或引入新的合格承包人)。
3.3 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的,不因主合同的修改、变更、无效、解除或终止而失效,但担保金额和期限的变更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四条 索赔与支付
4.1 发包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证人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书,并附上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索赔金额计算依据的相关文件(如监理报告、违约证明、损失计算书等)。
4.2 对于见索即付保函,保证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表面审查符合保函条款后【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在核实违约事实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3 同一违约行为,发包人从承包人处获得的赔偿与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担保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总赔偿额或本担保的担保金额。
第五条 担保的减额与失效
5.1 随着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量的完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担保金额可按约定比例或金额递减。
5.2 在担保有效期届满,且发包人未在届满前提出索赔的,本担保自动失效,无论正本是否退回。保证人责任解除。
5.3 若工程提前竣工验收合格,担保有效期可提前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30】日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担保函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范本一式【肆】份,发包人、承包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备案机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3 本担保函自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章页)
保证人(盖章):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本范本为通用指引性文本,实际使用时,合同各方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如项目性质、规模、风险、法律法规特殊要求等)与专业法律顾问协商后,对【】内内容及其他条款进行细化、修改和补充,以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正式法律文件。担保函的具体措辞应以保证人最终出具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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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0 09:13:43